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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东方人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所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内部收费与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所严格依照《甘肃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意见》 (2016年6月28日甘肃省律师协会六届二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及物价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业务收费。
第三条 本所按照“依法纳税、规范核算、自主分配、合理积累”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本所由主任(或主管合伙人)分管收费和财务工作。 第五条 本所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分设财务岗位,明确岗位责任,完善财务流程。
第二章 收费管理
第六条 本所接受委托,必须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 本所律师服务的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监督。
第八条 律师服务费由本所财会人员统一收取,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和其他财物。特殊情况确需由承办律师代收费用的,应当经过主任(或主管合伙人)批准,承办律师并应当及时向财务人员交接。
本所收取律师服务费时,由财务人员向委托人开具合法票据。
第九条 本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本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应由本所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三项费用外,本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条 对确有经济困难或要求进行风险代理的委托人,经承办人申请、本所批准后,可以免收、减收或者缓收律师服务费。承办律师不得擅自决定免收、减收或者缓收事宜。 第十二条 本所禁止采用非正当的收费方式招揽业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目给予回扣或者支付介绍费。
第三章 收费标准及附则
第十一条 民事诉讼案件(含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仅就民事部分代理的案件)、非诉讼调解的民事纠纷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可以计件收费。每件收费数额可在3000元至50000元幅度内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民事诉讼案件(含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仅就民事部分代理的案件)、非诉讼调解的民事纠纷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代理每个阶段的收费数额依照下列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计计算: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4%一6%;收费额不足3000元的每件按3000元起收费。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收费比例为3%一5%;
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收费比例为3%一5%;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收费比例为2%一4%;
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收费比例为2%一4%;
6.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收费比例为1%一3%;
7.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收费比例为1%一3%;
8.1亿元以上部分,收费比例为1%一2%。 民事诉讼案件中有反诉的,反诉部分的代理费依照反诉标的额和上述标准另行酌减30%收费。
上述收费标准是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和非诉讼调解的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
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首次代理的案件,再次代理的,可以在本标准30%一50%范围内给予下浮优惠。
第十二条 行政诉讼、仲裁业务的收费指导标准 行政诉讼案件、仲裁案件的收费根据是否涉及财产关系,分别按照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收费指导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以下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1) 一审阶段: ①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10000-18000元人民币; ②审查起诉阶段:15000-30000元人民币;③审判阶段:15000-50000元人民币;④涉及国家安全罪、涉黑涉毒犯罪以及其他重大疑难案件,代理费按上述标准的2倍收取。
办理案件需要异地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长途电话费等由委托方承担,该等费用可以实报实销,也可以协商一固定数额包干使用。
(2) 二审阶段:①未代理一审只代理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②曾代理一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③代理二审后发回重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3) 再审(申诉)阶段 :①未曾代理一、二审而单独代理再审(申诉)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②曾代理一审或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或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第十四条 非诉讼业务一般按件收费或按时收费。按件收费的可参照代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民事案件风险代理收费,基础费用由律师事务所按照上述标准确认,其他服务报酬的数额在标的额的10%一20%范围内与委托人确认。
第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法律顾问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1.担任小微企业法律顾问,30000元一50000元/年,最高上浮不超过2倍;
2.担任中型企业法律顾问,30000元一200000元/年,最高上浮不超过2倍;
3.担任大型企业法律顾问,100000元一300000元/年,最高上浮不超过2倍;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在一项具体工作中提供三名以上律师服务的,只按两名律师的工作时间计费。
对以上法律顾问单位的专项事务或非法律顾问合同约定的事务提供法律服务时,须依照本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计费标准另行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对以上法律顾问单位的诉讼、仲裁案件,可以依照一审民事诉讼收费标准下浮15%一30%收费。
乙方账户资料如下:
开户银行: 兰州银行庆阳路支行
开户名称: 甘肃东方人律师事务所
账 号: 7021200486107012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通过后施 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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