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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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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 江南都市报 时间 | 2006-2-27 |
20日,赣州市章贡区法院对赣州首例辩护律师参与妨害作证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肖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同案人梅某、阳某分别因妨害作证罪、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和管制一年。 法院查明,2004年9月3日凌晨,罪犯梅某某伙同刘某等两人在赣州市章贡区东阳山路一美容美发厅内对被告人阳某实施强奸。阳某报案后,公安机关将梅某某、刘某抓获归案。
同年9月20日,梅某某的家属聘请赣州律师肖某作为梅某某的辩护人。
2004年11月初,肖某未经侦查机关许可,伙同梅某(梅某某的姐姐)等人在赣州一酒家与阳某见面,并商定由梅某某的家属支付人民币3000元给阳某作为精神补偿费,诱使阳某违背事实作虚假陈述,意图使梅某某无罪释放。 同月13日,肖某与江西某律师事务所另一律师对阳某作了一份调查笔录。在该份笔录中,阳某作了虚假陈述,称是自愿和梅某某发生性关系。之后,肖某将该笔录复印件提交给检察机关,并以此为由,向法院申请通知阳某出庭作证。肖某还据此为梅某某作无罪辩护。阳某在接受法院的询问时,对刘某、梅某某强奸的事实作了虚假陈述。
赣州市章贡区法院20日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肖某当庭表示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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