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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索尼数码相机质量遇非议 一律师称受损欲起诉

出处 | 法制日报 时间 | 2006-2-27


  2005年1月,湖北省德馨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陆峰购买了一台索尼公司生产的数码相机。他拿这款相机拍照,发现照片模糊,感到相机可能存在质量问题。 

  刘陆峰对记者称,这款相机是上海索广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DSC-L1型号,编号为9853644。

  正当刘陆峰打算为此事理论时,媒体传来消息:去年12月12日,浙江省工商局发布通报称,索尼6个型号30个批次的数码相机被国家照相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此前,浙江省工商局曾对全省市场上销售的6大品牌34个数码相机进行了专项抽检,合格率仅为62%。随后,根据国家对数码相机检测的有关规定,扩大抽检,结果发现索尼相机也存在问题。

  刘陆峰说,他据此找索尼公司处理此事,索尼方面称,这只是公司员工向质检部门提供的产品说明存在疏漏,非产品自身问题;并且,由于产品未对消费者人身生命安全和健康安全带来危害,索尼公司不召回产品。

  刘律师称,问题出现后,索尼公司一方面向中国消费者正式道歉,同意无条件退货,并拿出了退货方案;一方面却拒绝召回产品,认为产品并不存在质量问题,而是工厂标准数据有误。

  记者看到的索尼(中国)有限公司在去年12月15日发布的第二份公开声明中称:“索尼(中国)充分尊重国家照相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目前的检测结果以及浙江省工商局的相关措施”;“本着对各相关部门的高度尊重以及对广大用户高度负责的态度,先暂时停止6个型号的数码相机的销售。对于此前购买了以上6个型号数码相机产品的用户,将继续遵照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索尼产品检测结果及索尼(中国)有限公司道歉言辞公布后,6个型号的索尼数码相机,几乎同时在相机专卖柜台消失。消费者要求退一赔一。索尼公司对此没有拿出具体的解决办法和措施。而仅仅在浙江省,这些相机就已售出19000多台。

  刘陆峰认为,索尼公司的所作所为属“欺诈”,应该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双倍返还消费者价款。

  刘律师在准备提交法院的起诉状中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湖北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对欺诈行为进行了具体解释,其中就包括“明知或应知商品存在瑕疵而不予以告知”和“其他故意使消费者产生误解而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行为”。

  刘陆峰还认为,根据立法原则和国际惯例,只要对消费者带来损害,如退货产生的误工及消费该产品没有达到的心理预期和感受等损失,均应给予赔偿。他说:“不一定非要对人身安全有危害,只要有损害就要赔偿。”

  刘陆峰目前已正式委托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业务主任王茂坚代理此案。刘表示,他打这起公益官司,一不是因为钱,二不是因为索尼公司是日本企业,主要是索尼公司作为国际知名企业,应增强自己的社会责任感,对消费者负责,要一揽子解决问题,不要再拖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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