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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动态
人大代表提议 律师应有在场权

出处 | 信息时报 时间 | 2006-2-27


  审疑犯时律师应有在场权 

  刑事案件中,如果从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时开始,有律师到场的话,不仅可以大大减少办案机关的违法行为,促进办案人员的办案水平和能力,也能起到对侦查人员文明执法的保护作用,避免犯罪嫌疑人在后来的程序中诬陷侦查人员。两会期间,广东省人大代表彭武权提出这一议案,法律专家和刑案律师对此大为赞赏,并称之有积极的意义。 

  代表建议 

  侦查机关权力过大 律师应有“在场权” 

  彭武权认为:西方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确认了律师在场权。英美法国家的侦查程序中,律师享有广泛的在场权,也有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有律师在场才可进行的规定。 

  但我国法律中却没有对此有具体的规定。只有刑事诉讼法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但律师介入的时间、地点、范围、方式及权利等却未作具体、明确的规定。 

  我国的侦查程序具有超强的职权主义色彩,侦查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拥有极大决定权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侦查权过于强大、自由并且缺乏外在制约机制,因此往往会存在强迫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强迫其自认其罪等行为。 

  针对这种情况,如果律师拥有广泛的在场权,可以消除犯罪嫌疑人恐慌心理,杜绝发生刑讯逼供,有利于审讯的正常、有效的进行。这样一来,既可避免侦查机关揭露犯罪的盲目性,又可使揭露和惩罚犯罪规范化、法律化;既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又能高效控制犯罪,同时可提高审讯绩效,增强侦查人员办案能力,提高刑事案件的质量。 

  为此,彭武权代表认为,从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的强制措施后第一次讯问时,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律师在场提供法律帮助,律师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要求有在场的权利。 

  具体做法: 

  由省政法委主持,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四家单位联合发布规范性文件,要求在全省或某市范围内试行,并发动律协组织自愿参加的律师建立律师值班制度;律师到审讯现场的费用由律师负担。 


  律师意见 

  有了“在场权”可防嫌疑人翻供和诬陷 

  “这个建议如果能得到采纳,并有相应的规定出台,不光是犯罪嫌疑人,对办案的律师、甚至侦查机关本身都是有积极意义的”。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的丁一元律师对记者如是说。 

  因为多年办刑事案件,丁一元对这方面有很深刻的体会。他认为,如果律师从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时就有在场权,起码有4个好处。 

  第一:规范依法办案,起到监督的作用。律师在场,将一定程度上减少和杜绝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 

  第二:有了具有专业法律素质的律师在场,对侦查机关的取证程序的合法性要求更高,从而可以促进办案能力的提高和讯问水平,对于整个司法系统而言,这是好事; 

  第三:律师在场,可以消除犯罪嫌疑人的恐慌心理,而这个心理决定着侦查机关办案的速度和质量。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一个盗窃犯被抓后讯问时,因为没有律师在场,他不知道自己的罪行轻重,必然忌讳莫深,不肯轻吐真言,给讯问造成很大的难度。但如果有站在自己这边的律师在场,他认为自己应有的权益有了保障,就可以很坦然地回答讯问,从而讯问的过程会顺畅很多; 

  第四:很多刑案到了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突然会翻供,理由往往是自称受到刑迅逼供。当然有些人可能说的是真的,但不排除有些人是故意陷害,博取法院的同情或者刁难侦查机关。因为讯问的当时没有第三方在场,侦查机关是百口莫辩,如果有了律师在场作证,“诬陷”和翻供的情况就很难存在了。 

  专家观点 

  律师有在场权 杜绝违法办案保护了嫌疑人 

  “律师有在场权,关系到一个国家刑法体系的完善与否,是否真正意义上做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中国政法大学张树义教授对记者说。 

  “在实施暴力行为时,犯罪嫌疑人属于强者,但到了侦查阶段,相对而言,他们却成为了弱势群体,一个人面对着整个国家的司法机关,地位如何不言而喻;但有了律师在场,将有效缓和可能存在的不公平待遇,比如杜绝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诱供等等;另一方面,在杜绝违法办案的同时也可防止被告翻供和诬陷办案人员”,张树义认为。 

  另外,作为已经在世界上成为很有影响力的国家,与西方先进的司法体系接轨,这是一个大的发展的趋势,张树义最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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