鍥炬爣
涓滄柟浜哄緥甯堜簨鍔℃墍
鍥炬爣 鍥炬爣 鍥炬爣 鍥炬爣 鍥炬爣 鍥炬爣 鍥炬爣 鍥炬爣 鍥炬爣 鍥炬爣 鍥炬爣 鍥炬爣
账号:
密码:
 
新闻动态
东方人所樊新亭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被告人免受法律追究

出处 | 办公室 时间 | 2012-1-4

 
    被告人李某原系兰州市某歌城聘用员工。2010年7月某日晚,李某以歌城老板欲杀死他为由,“先下手为强”,持匕首将歌城老板刺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作案后,李某携带凶器逃至兰州市中央广场省政府大门口附近,被执勤的武警战士抓获并缴获李某携带的凶器。2010年10月,李某被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于李某家在靖远县农村,法院指定甘肃东方人律师事务所樊新亭律师担任李某的指定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樊新亭律师接受指定辩护后,经过阅卷发现,被告人的供述中反映出李某一些不太符合常理的内容,就连说话上也存在一些不可思议的语言。在会见被告人时,樊新亭律师着重考察被告人的思维能力与语言能力。经过反复询问一些问题,被告人的回答有时前后不一,有时截然相反。被告人还有一些确实与常人不同的表现,如在本不应当发笑的时候自己突然发笑等。樊新亭律师认为被告人可能存在精神方面的疾病,对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表示怀疑。为了进一步落实被告人是否存在精神方面的问题,樊新亭律师几天后再次会见了被告人。此次会见基本确认,被告人李某的精神状态确实存在问题。
 
    于是,樊新亭律师在开庭之前将这一情况向法官作了反映,并在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依法提出对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以确定被告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法院支持了樊新亭律师的申请,建议检察机关进行补充侦查。检察机关在补充侦查过程中,专门对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能力委托有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确认,李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据此,检察机关依法作出撤回起诉的决定。2011年9月,法院裁定准许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樊新亭律师的援助辩护,使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被告人李某免受法律追究,援助辩护取得了成功。据悉,被告人李某已被释放,正在接受专门的治疗。
地址:兰州市庆阳路316号(国贸大厦写字楼7层) 电话0931-8477247 传真0931-8478761
版权所有:甘肃东方人律师事务所 设计制作:宏点网络  陇ICP备18000269号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3489号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34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