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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选
刑 事 辩 护 策 略

出处 | 时间 | 2007-4-2

刑  事  辩  护  策  略
         
                    ——以罪轻辩护为视角
 
甘肃东方人律师事务所   尚伦生
 
    中国自古就是一个讲求策略的国度。“谋事在人,成事在天”说的就是策略。刑事辩护也是如此。不同的刑事案件以及案件处于不同的阶段,都有不同的辩护策略。
司法实践中,最终判处被告人有罪的案件,在刑事诉讼中占了绝大多数。 “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当律师不能进行无罪辩护时,只能退而求次之,选择罪轻辩护。因此,本文拟就律师选择罪轻辩护的角度,谈谈律师应当把握的几个策略问题。
 
    一、   律师与被告人有效沟通的策略
 
    被告人是刑事诉讼的中心。无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还是人民法院,都是围绕被告人展开诉讼活动的。辩护律师更是如此。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不仅能给被告人以精神安慰,还有助于律师了解案情,发现证据线索,为辩护创造条件。因此,律师会见被告人不是例行公事,必须加强与被告人的有效沟通,以期获得最佳的辩护效果。怎样才能加强与被告人的有效沟通呢?
 
    首先,律师必须给被告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包括告知案件证据及反映的事实情节、相关法律规定等。当然,告知被告人有关案件信息的方式要有策略,告知的范围要有取舍。不能把所有的证据材料全部交给被告人或者把可能涉密的内容告知被告人。
 
    其次,律师必须就如何参加庭审活动给被告人作适当的安排和指导,防止在庭审中出现不利于被告人的情形。这一点,同样非常重要。对于法官按规定程序必问的问题,如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起诉书送达的时间以及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等等,应当提前告知被告人,让其有所准备。要通过被告人在法庭上的表现,给法官留下被告人尊重法庭、尊重法官的良好印象;对于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争取好的认罪态度是积极的选择,律师也应当给予适当指导。如某副部级领导干部受贿(100万美元)一案,在中纪委调查时他的态度就非常好,并且已有深刻反省。针对这种情况,律师建议被告人在法庭上鞠躬谢罪。于是,被告人在最后陈述阶段表示:他对不起国家的培养,向法庭深鞠一躬;然后又说对不起人民,并转身向旁听席深鞠一躬。当时参加旁听的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人员。庭审结束后,各方一致反映,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确实诚恳,尤其对被告人当庭鞠躬谢罪一节给予了充分肯定。后来法院在10—15年间选择了从轻处罚。虽然被告人在法庭上鞠躬谢罪不是从轻判处的决定因素,但这一表现却能给所有在场的人留下良好的印象,足以对法官选择刑罚产生重要影响。可见,律师与被告人的有效沟通是极其重要的。
 
    第三,律师还必须引导被告人对以往的供述中不利于自己的内容作出合理解释,并注意法庭上的语言表达方式。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被告人的供述至少在3份以上,有的多达几十份,甚至上百份。这些供述中,往往会有一些互相矛盾或不利于被告人的内容。针对这种情况,律师要引导被告人作出合理解释。同时,还要引导被告人无论被害人有多大过错,在法庭上都不要去攻击被害人,以免被害人受到二次伤害。实际上,有关被害人的过错,由律师讲出来比被告人讲出来更容易为被害人所接受。如果被告人在法庭上攻击被害人,可能会增加被害人的对抗心理,甚至采取非正常的手段给法院施加压力,反而使自己处于不利的地位。
当然,律师与被告人有效沟通的内容还包括共同商定辩护方案以及在辩论中如何分工配合等等,这里不再展开论述。
   
    二、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并存时,应当以酌定情节为主的策略
 
    有的刑事案件,既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又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这时,律师的辩护重点应当放在酌定情节上。因为法定情节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一两句话即可解决问题,这是法定情节的限制性特质所决定的。酌定情节则不同:一方面,酌定情节呈多样性。在不同的案件中几乎都存在一个或多个酌定从轻的情节,无法穷尽,这正好是律师施展智慧和才华的舞台;另一方面,许多酌定情节往往蕴藏着深厚的文化内涵。如亲属之间的包庇、窝藏案件,就存在情有可原的成份。《论语》中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这种观念强调的是中华文化传统中家庭的重要性、人伦的重要性,并且延续了几千年。因此,律师以这样的酌定情节进行辩护时,就有必要阐述这些根据和理由。而这些内容,不是三两句话就可以解决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许多被告人之所以能够获得从轻判处,起作用的往往是酌定情节。如被告人何某故意杀人一案就是如此。一位盲人“风水先生”暂住何某家中。某日晚,何某回家后听见屋内有撕扯声,认为“风水先生”在调戏其母,进屋后发现其母衣服凌乱。“风水先生”听见何某进屋,便对母子二人讽刺挖苦。何某气愤之下持一木棒在“风水先生”的左太阳穴处击打两下,木棒打断后又持单刃匕首朝“风水先生”胸部猛刺一刀,致“风水先生”死亡。随后,何某从“风水先生”身上搜出一部手机逃离现场。在逃期间,何某得知侦查人员对其母进行审查,便用劫得的手机给侦查人员打电话,说人是他杀的,不要为难其母,否则杀了侦查人员全家。八个月后,何某被抓获归案,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何某死刑。二审中,律师从中国“德以孝为先”的历史文化传统出发,以任何一个血性男儿见母受辱都会怒发冲冠、兵刃相向而义愤杀人的酌定情节进行辩护,何某获得改判。经过仔细分析我们发现:该案犯罪手段可谓残忍、犯罪后果可谓严重、被告人的气焰可谓嚣张!在没有任何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正是律师以儿子为保护母亲不受侮辱而义愤杀人的酌定情节展开辩护,才让被告人得以“死里逃生”。显然,酌定情节在本案中起了决定作用。
 
    三、存在逆向量刑情节时,应当以否定或反驳从重情节为主的策略
 
    一个案件中,既存在有利于被告人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又存在不利于被告人的从重处罚情节时,有学者称之为逆向量刑情节。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律师应当以否定或反驳从重处罚情节为主进行辩护,从而否定从重处罚情节或降低从重处罚情节所起作用的比重。实践中,一些律师往往只注重强调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忽略否定或反驳从重处罚情节。实际上,只有否定了从重处罚情节或有效降低了从重处罚情节所起作用的比重时,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四、安抚、稳定被害人的策略
 
    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案件,占死刑案件的60%左右,是名副其实的“死刑大户”。由于这类案件绝大多数都有被害人,他们往往会以不同的方式发出严惩被告人的声音。这些声音常常会影响律师辩护作用的发挥,进而成为被告人获得从轻处罚的阻力。律师为这类案件进行辩护时,一定要与被告人及其亲属进行沟通,尽可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安抚、稳定被害人及其亲属。被害人得到了安抚,实际上就增加了一份和谐,也是律师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的贡献。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控制死刑的适用,发布了一些司法解释和会议纪要,同时以判例指导的方式,提出了一些不适用死刑的情形。其中,被告人的行为得到了被害人一方谅解的,就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如何才能获得被害人一方的谅解?除了向被害人一方真诚道歉外,最主要的还是赔偿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中国自古就有“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传统,这种传统为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后获得从轻判处提供了思想认识基础。因此,安抚、稳定被害人,在故意伤害案件和故意杀人案件中显得尤为重要。
 
    五、有效利用媒体的策略
 
    媒体是一把双刃剑,既能成事,亦能败事。有些律师出于扩大影响、宣传自我的需求,往往会采取与媒体合作的态度,有时还会主动提供信息给媒体。需要强调的是,律师的宣传虽然离不开媒体,但律师绝对不能和媒体走得太近,要与媒体保持应有的距离。律师要根据案情的需要、根据是否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决定是否与媒体合作。正如田文昌先生所说,当事人的利益是律师的最大追求,即使当事人的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也是如此。因此,律师绝不能以牺牲当事人利益为代价宣传自己!
 
    不同的案件,律师采取了与媒体不同的合作方式,结果可能就大不一样。某法院在审理一起村委会主任率村民抓小偷并将小偷打死的案件时,300多位村民联名写了要求法院从轻处罚的《请愿书》,律师认为这份《请愿书》对被告人有利,便不失时机地把《请愿书》透露给媒体。媒体刊登后,大家都认为对村委会主任应当判得轻些、再轻些。于是,在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律师根据《刑法》第63条二款规定,要求法院予以特别减轻处罚。该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村委会主任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相反,在全国有很大影响的“枪下留人案”,在董伟被暂停执行死刑后,多家媒体铺天盖地进行了广泛报道。看到这一报道后,我的第一判断是:董伟最终肯定会被执行死刑!因为媒体的报道没有给法院留下改判的空间,而是把法院逼向了死胡同。或者说,法院此时已经别无选择!如果我是法官,我的逻辑是:董伟不杀,说明我们原来的判决是草菅人命;为了证明我们没有草菅人命,就必须把董伟杀掉!如果说律师的努力已经把董伟的一只脚从鬼门关里拉了出来,媒体的报道则可以说把他又推了进去。可见,媒体的作用不容忽视!因此,如何将媒体为我所用、如何让媒体服务于律师的辩护工作,是值得认真研究、慎重对待的课题。
 
 
 
(这是作者在中国刑事辩护律师职业培训中心揭牌仪式暨“刑事辩护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上的主题发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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