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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动态
毛体书法著作权纠纷案代理词

出处 | 时间 | 2008-4-17

    编者说明  李景原系甘肃省定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已退休),甘肃省书法家协会会员。2008年2月,李景以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政府、会宁红军会宁会师旧址管理委员会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会宁红军会宁会师旧址管理委员会委托我所尚伦生律师为代理人参加诉讼。2008年4月15日,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本案。以下是尚伦生律师在开庭审理时发表的代理意见。
 
 
 
李景诉会宁县红军会宁会师旧址管理委员会
著作权纠纷案代理词
              
                                    --未使用作品的局外人的认识不侵犯著作权
 
审判长、审判员:
    通过法庭调查,事实已经清楚。作为会宁县红军会宁会师旧址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的代理人,现发表以下意见:
 
    一、李景确实告错了对象
 
    原告诉状中所说的“70办”是中共甘肃省委、省政府、兰州军区为纪念红军长征胜利70周年而成立的临时机构。该临时机构的使命完成后,具体事务移交给了红军长征胜利纪念馆(以下简称“纪念馆”)。因此,即便存在侵权问题或纠纷,也只能由纪念馆承担(国家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而不是由管委会和会宁县人民政府承担。如果按李景的思路,会宁县政府的上级为白银市政府、白银市政府的上级为甘肃省政府,是不是可以无限制地株连下去呢?显然不能!
 
    “管委会”是红军长征胜利纪念馆、红军三军会师景园等事业单位的主管单位,下属单位均为独立的事业法人,业务活动由其分别办理,责任由其独立承担。《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因此,李景的诉讼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的支持。应当驳回起诉。
 
    二、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是否归属李景,缺乏证据支持
 
    《著作权法》第11-19条规定了著作权的归属及判定作者的方法和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书等,可以作为证据”。据此,李景如果要证明自己是作者,就必须提供以上证据加以证实,至少必须提供书法作品的原件、底稿等关键证据。但原告未能出示这些证据以支持其主张。否则,不要说我们无法作出判断,就是法院在证据不足时也难下结论。因此,我们实在无法判断李景是不是作者(不是我们不愿承认,而是没有证据证实让我们无法承认)。
 
    三、纪念馆使用李景提供的电脑打印件不构成侵权
 
    原告代理人已经承认纪念馆使用李景提供的电脑打印件不构成侵权,故不再重复理由。需要强调的是,原告的第二、三项请求是以侵犯著作权为前提的,既然不存在侵权,其诉讼请求当然就无法获得支持。
 
    四、管委会的回信不构成侵权
 
    正如管委会的答辩状所说,未加盖公章的回信是管委会根据县委领导的指示,进行初步调查的阶段性结论,并不是最终结论。原告提起诉讼后,管委会经进一步深入调查确认:纪念馆使用了李景提供的仿毛体书法作品电脑打印件上的字体。
    
    本来,给李景回信不是管委会的职责,但基于县委领导的批示才做了这项工作(按照行政程序,县领导一般不直接向二级单位作批示)。由于管委会不是作品的使用人,因此,即便管委会的认识或评价出现错误,也不能与侵犯著作权联系在一起,因为这不是具体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衡量是否侵犯著作权,关键是审查使用人是否获得了著作权人的许可、是否支付了报酬、未获许可的人是否擅自使用了著作权人的作品等。本案中,使用作品的是纪念馆,并非管委会。原告代理人已经承认,该馆的使用行为不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
 
    未使用作品的局外人对作品发表的意见,即使意见不准确或评价错误,也不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当然,是否构成其他侵权另当别论。因为局外人的言论,不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实际上,未使用作品的局外人的言论,根本不可能、也无法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但原告的思路刚好相反,认为只要别人说不是他的作品,就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侵犯。这是狭隘的认识。我也是局外人,如果我说不是原告的作品,李景是否可以起诉我?如果全国人民都说不是李景的作品,李景是否可以把全国人民都推上被告席?可见,原告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根据以上意见,原告所诉的主体不当,县政府、管委会及纪念馆都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因此,从程序上应驳回起诉,从实体上应该驳回其诉讼请求。
      
 
 
 
                                      代理人  甘肃东方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尚伦生
                                                         2008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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