鍥炬爣
涓滄柟浜哄緥甯堜簨鍔℃墍
鍥炬爣 鍥炬爣 鍥炬爣 鍥炬爣 鍥炬爣 鍥炬爣 鍥炬爣 鍥炬爣 鍥炬爣 鍥炬爣 鍥炬爣 鍥炬爣
账号:
密码:
 
收费公示
依据何种标准计算电话费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出处 | 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 | 2006-2-27


依据何种标准计算电话费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8〕31号
(1998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0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月6日起施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1998〕34号《关于依据何种标准计算电话费滞纳金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邮电部1998年3月12日印发的邮部〔1998〕125号《关条调整电信资费滞纳金标准的通知》规定,自1998年4月1日起,“用户超过规定期限未付电信费用的,电信企业从逾期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时止,每天按用户所欠费用款额的3‰收取滞纳金”。因此,凡是在1998年4月1日起前发生的电话费滞纳金的行为,按照我院经〔1998〕14号函确定的滞纳金标准执行;在1998年4月1日后的电话费滞纳金可参照邮电部〔1998〕125号通知规定的比例确定;滞纳金跨越1998年4月1日的,按新旧标准分段计算。 

  
  
  
 
地址:兰州市庆阳路316号(国贸大厦写字楼7层) 电话0931-8477247 传真0931-8478761
版权所有:甘肃东方人律师事务所 设计制作:宏点网络  陇ICP备18000269号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3489号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34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