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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标题:恋爱期间送给对方的财物,恋爱终止后可否讨还? |
留言时间:2006/2/27 19:25:49 留言人:匿名 |
留言内容: |
恋爱期间送给对方的财物,恋爱终止后可否讨还? |
回复时间:2006/2/27 19:31:06 |
回复内容: |
恋爱期间互赠的财物,应视情况予以具体的对待。如果一方赠送给对方衣物,或双方互有赠送,这是赠与性质,恋爱终止后,一般不应讨回。如一方满以为可以结婚,花了较多的钱,甚至还给对方买东西,一旦恋爱终止,对方应归还部分东西,也可折价归还。如果恋爱期间,双方的劳动所得混合在一起,不分彼此,一旦恋爱关系终止,应该作为共有物,考虑出钱多少和生活的实际需要,实事求是地进行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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